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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21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助力打造我市一流营商环境,现制定规范涉企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条 涉企行政检查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执法检查、触发式执法检查。有计划执法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触发式执法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检查。 

  第二条 涉企执法检查主体。涉企执法检查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和各县(市、区)分局行使,一般由各县(市、区)分局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原则上由支队行使。 

  第三条 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市局法规科负责梳理并明确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制定涉企检查计划。市局法规科负责制定涉企检查计划,支队和各分局根据市局计划制定涉企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频次和依据。临时检查需经分管领导审批,严禁“计划外检查”“突击检查”。 

  第五条 做好涉企检查备案。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市司法局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第六条 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支队和分局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支队和分局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区域内的涉企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七条 完善涉企检查实施方式。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通过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远程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检查。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优化触发式检查流程。因举报等达到触发式检查启动条件,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的,支队和分局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打扰。触发式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 

  第九条 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支队或分局主要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除投诉举报等紧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外,现场检查前,应当制作《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预约执法通知书》。 

  第十条 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支队和分局应当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制作《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风险警示函。 

  第十一条 做好涉企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在实施涉企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隐患的,也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规范涉企检查结果处理。支队和分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可以先下达《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指导、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可以制作《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约谈通知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建立分级分类涉企检查模式。支队和分局应当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检查模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检查。综合评价等次根据风险和企业信用情况,动态评分予以确定。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企业,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企业,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检查结果作为分级分类涉企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推行检查备案。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企业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市局法规科应当加强涉企检查执法监督(监督电话:0434-3266505),对违法实施检查情况,应督促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局党组研究处理。 

  附件:1.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风险警示函 

     2.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预约执法通知书 

     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约谈通知书 

     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警示、约谈、纠正违法行为、预约执法文书内部审批表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责任编辑:李松原)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