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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03-10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若干规定

  3月10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若干规定》,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注入环保力量。

  一、政务服务“网上办”

  推行“不见面式”政务服务,实现业务办理“零跑动”。环评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审批和邮寄批复文件等便民措施,对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对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充提供,需提供排污许可证件文本的,采取邮寄、扫描电子件等方式送达。

  二、应急审批“特事办”

  全面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行先开工后补办。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类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同时加强指导服务,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医疗机构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上述项目在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进行补办手续。

  三、复工项目“容缺办”

  建立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可先行受理,由建设单位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支持重大项目启动准备工作,环评文件依法通过审批前,建设单位可启动“三通一平”和拆除旧有(临时)建筑物等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取消所有审批前置条件,项目环评批复不得作为项目审批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安全评价、能源评价、土地手续等的前置条件。

  四、重大项目“精细办”

  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项目中心平台作用,为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对重大项目实行超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定期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助力项目尽早落地。开通重大项目网上咨询平台,提供项目生成阶段专家技术预审咨询。设立环保咨询服务热线,提供环评报批、环保准入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一站式”咨询答疑服务,讲流程耐心细致,讲政策全面透彻,讲法规专业准确,为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咨询热线:0434-5188604。

  五、中小项目“精简办”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减环评审批事项和范围。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1)。对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环境污染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明确的共23个行业55个项目类型不纳入环评管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附件2)。

  六、试点项目“承诺办”

  探索实施重点行业告知承诺制,落实石油天然气、生猪养殖等行业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总结评估开发区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情况,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要求,鼓励开发区积极申请纳入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逐步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17大类44小类行业的项目(附件3)。

  七、审批事项“效率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限,在按法定时限“减半”的基础上,再提速一倍,由原法定的60(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8)个工作日;排污许可核发时限,由原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评审、第一时间公示、第一时间批复(决定),全力服务好建设项目快速投入建设,保障企业排污许可及时核发。

  八、许可到期“延时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到期的企业单位,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各相关企业单位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可正常生产;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九、靠前服务“主动帮”

  发扬“店小二”精神,实行“管家式”服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行工作为契机,通过网上通告、电话走访等方式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及时掌握回应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对存在生产工艺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等方面环保问题的,组织环保专家通过视频连线、远程服务方式进行“诊疗”,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购买或运输污染防治物资困难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物资要素有保障。

  十、执法检查“降频次”

  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疫情相关重点监管单位,实行“日检查”、“日监测”、“日报告”制度,通过视频连线、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方式开展监管,确保不打扰正常防疫工作;对非疫情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降低企业抽查比例至10%,尽量减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实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附件4)。

  十一、强制措施“慎采取”

  对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暂不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对一般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秉承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原则,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在企业主动改正,确保违法行为终止情况下,可不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罚款缴纳“延分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提交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后原则上全部予以同意;在疫情解除后,对企业因流动资金困难,依法提交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上予以同意。

  十三、行政处罚“差异化”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依法严惩重罚;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侧重加强帮扶指导,企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符合轻微违法认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附件5),以书面告知方式督促尽快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十四、环境信用“不设卡”

  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流程,对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信用评价减分的企业,如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暂不开展现场核实,及时进行环境信用评价核销,避免企业在申请贷款、享受其他部门优惠政策时受限。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到位的依法处置,并扣除相应环境信用评分。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将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豁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清单

  附件2: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版)

  附件3: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

  附件4: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5:轻微违法认定情形

 

  解读链接: 《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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