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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13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部署,四平市作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城市之一,开展部分行业取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试点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建设地点位于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的4个类别建设项目作为试点行业: 

  (一)《名录》第15项“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中“谷物磨制*”; 

  (二)《名录》第43项“生物质燃料加工254”中所有环评报告表; 

  (三)《名录》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所有环评报告表; 

  (四)《名录》第71项“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试点期间,对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4个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取消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在项目建设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后续环境管理由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有效承接,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与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与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并同时建设的锅炉、工业窑炉和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纳入试点范围,通用工序的规模、炉型或建设地点等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通用工序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关停。 

  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涉及《名录》中的其他项目类别的复合型项目不在试点范围内。 

  二、试点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后自动终止。 

  三、服务保障 

  (一)项目选址服务。试点项目在建设前,建设单位应重点关注项目选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通过“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众端应用平台”(访问地址:http://125.32.96.147:9001/JL_SXYD_PUBLIC/)智能研判拟建项目选址的符合性分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人工咨询服务。 

  (二)环境准入指引。确定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后,应按照相关类别行业的环境准入指引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三)试点调整机制。对于试点后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且持续恶化、试点行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被投诉等情形的,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适时调整或暂停相关项目取消环评报告表试点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四平市取消环评报告表项目选址服务指南 

  2.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引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来源:审批办

初审:方天茹

复审:陈雷

终审: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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