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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环保局   2013-04-25   来源:四平市环保局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及省市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及省市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立案

  (一)对涉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予以查处。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承办单位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部门审核,由局长审批,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然后在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一)承办单位收到局法制部门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后,应当及时开始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询问都要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询问情况。

  (五)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要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要制作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六)现场检查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执法人员要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八)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九)调查终结,承办单位应及时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自由裁量的理由,同时将已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材料一并在7日内送局法制部门审查。

  三、案件审查

  (一) 局法制部门对承办单位移交的案件材料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凿;

  4、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6、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二)局法制部门经审查如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承办单位应及时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三)审查终结,法制部门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法制办审批。

  四、告知和听证

  (一)经法制办批准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单位及时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并填写《送达回执》。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局法制部门受理当事人听证申请。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五、处理决定和送达

  (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三)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情形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期限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承办单位应将《强制执行报批书》报局法制部门审查,经主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由承办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束后,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局法制部门。

  七、立卷归档

  承办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处罚执行情况上报局法制部门,并于每年1月25日和7月25日前将半年执行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对于执行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单位在3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归档顺序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顺序装订。

  八、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执法卷宗复印件分别报市法制办和市软办备案。


(责任编辑:石鑫)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