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要求,2021年8月31日前,应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四平市2020年9月30日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共计454户(详见附件1),应于2021年8月20日之前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截至2021年8月6日,尚有183户未提交。
二、2021年3月1日之后提交报告企业视为逾期提交企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3月1日之后,8月20日之前提交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但应于8月20日之前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报至属地分局。
三、2021年8月20日之前仍未提交报告企业视为逾期未提交企业,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1、通告名单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