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接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四批环境违法信访案件“铁西区平西乡泉沟村某处鱼塘被铁西区某企业排放的严重超标废水污染”后,市环保局立即组织环境执法队伍冒雨赶赴现场,对举报所指企业排出的污水进行调查和取样监测。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连夜取样分析。次日,检验结果显示取样中磷含量超标。
8月17日,市环境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罚款50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