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性,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安排,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现制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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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性,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安排,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特制定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以“执法大练兵”考核评估为重要抓手,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统筹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强化执法、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差异化分级分类执法。根据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敏感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确定执法监管的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合理规划检查频次。
(二)坚持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同一家企业有多次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防止重复检查。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区域内的涉企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三)坚持执法方式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为基础,以日常检查、专项行动为补充的监管方式,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实现一企一档、清单式执法。
三、行政检查安排
(一)双随机检查。2025年全年,支队及各分局依托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和吉林省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系统,扎实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人员名录库和企业名录库,对已退休或已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及时申请在系统中更新剔除,要结合排污许可企业名单,更新移动执法系统中企业信息,补齐实有企业,删除已关闭的“僵尸企业”。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设置不同的检查比例,检查前要提前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经领导审批后送达。
(二)专项行动检查。2025年期间,市、县两级不再制定专项行动检查计划。对于上级制定的专项行动(如春季清河行动、夏季攻势行动、秋冬会战专项行动等),支队及各分局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行政检查。检查前要提前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经领导审批后送达。
(三)非现场线索核查。对于污染源在线监管平台、排污许可管理系统、黑烟抓拍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监测数据超标等需要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应提前制作《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预约执法通知书》经领导审批后送达,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下达《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警示函》、《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约谈通知书》等文书。
(四)网络舆情及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对于群众举报投诉或网络舆情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需要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检查,不受年度最大检查频次限制。检查时需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经领导审批后当场送达,不需要提前送达。
(五)采样检测及监督性监测。抽样、采样以及开展监督性监测时应有两名执法人员陪同并下达抽样(采样)通知书,不需要领导审批。
(六)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对于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需要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检查,不受年度最大检查频次限制。检查时需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经领导审批后当场送达,不需要提前送达。
(七)日常监督检查。2025年期间,对重点排污单位全年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台账记录完整性等内容;对简化管理单位的全年检查比例不低于30%;对登记管理单位以帮扶指导为主,抽查比例不超过10%。将高风险企业(如化工、危废处置、涉重金属行业)和红牌企业(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检查;对中风险企业和黄牌(累计记分7-11分的环境信用警示企业)、蓝牌企业(累计记分1-6分的环境信用一般企业)每半年开展1次现场检查;对低风险企业(无记分记录的环境信用良好企业)和绿牌企业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全年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
(八)交叉互检及上级组织的其他执法活动。经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开展各类执法活动时应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由活动组织者统一向同级司法部门报批,各级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检查通知书》时需要经过组织者签字审批。
(九)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支队及各分局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公开执法信息。一是明确涉企执法检查主体。本部门涉企执法检查主体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和各县(市、区)分局均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执法检查,相关信息已通过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二是梳理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法规科负责根据上级制定的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梳理并明确本级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在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三是制定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法规科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在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支队和各分局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涉企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频次和依据。四是告知涉企执法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加强指导服务。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二)规范执法程序。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有行政检查均要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平台开展,保证做到事前备案、手机亮证、扫描迎检,检查后及时上传检查结果,接受被检查对象评价。执法人员执法全程配戴执法记录仪,执法全过程实时上传政务云并永久保存。
(三)减少执法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支队和分局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支队和分局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区域内的涉企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原因需要对企业开展临时现场检查的,应当与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