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提交范围
2024年度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排污单位(即2024年10月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报送时间
火电行业于2025年1月底前完成2024年统一信息报表年报填报;其他行业于2025年2月底前完成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报送。
三、报送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页链接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登录后选择相应的执行报告模块进行填报。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和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各持证单位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联系电话:0434-5188605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初审:李柠杉
复审:徐进
终审: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