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四平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四平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四平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
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行动工作方案》、《四平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综合整治,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底数,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销号制管理。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底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通过“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倒逼企业转型发展,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散乱污”企业界定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各地要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排查,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分行业有序开展排查整治,要做到无缝对接,不留死角,确保符合“散乱污”标准的企业,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二)依法依规。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条块结合。各地政府是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开展工作。
(四)分工负责。各地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环保、工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展改革、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合力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1.制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与本方案进行衔接完善,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治范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综合整治清单。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情况,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存在问题、整治方式、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排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排查依法应办理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国土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规划和住建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牵头督导,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配合)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9年11月30日前)
各县(市、区)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彻底、搬迁有计划、整改有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各地要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摸底排查过程中,同步启动关停取缔类企业清理整治,在2018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关停取缔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2.整合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搬迁类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升级改造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通过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要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升级改造类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三)总结核查阶段(每年12月1日—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全面总结梳理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专项工作总结(附综合整治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和市工信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核查组,对各地“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抽查。其中,2018年重点核查关停取缔类企业整治情况及“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管理台帐、清单制定情况;2019年重点核查“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完成情况。“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将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既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定的重点任务,又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好辖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治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履职尽责。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以此次综合整治行动为契机,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保持对“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查处,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坚决杜绝 “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四)加强跟踪督办。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要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从2018年12月起,每月在专栏公开更新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