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信息报送    站群导航      登录        注册   
关闭

市直

区(县)

双辽市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通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7-04-17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
按行业分步核发排污许可证 解读排污许可制度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5.环保部对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6.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7.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