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我市将对十大类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
十大类企业分别是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市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对于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发展。对于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企业”的,采取约束性措施,严格管理。对于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采取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予新增贷款等惩戒性措施,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形成“向环境要诚信”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
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