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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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第四净水厂危废贮存点及污泥暂存建设项目 | 四平市铁东区下三台村 | 中核四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吉林省通和环保管家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下三台村第四净水厂院内。危废贮存点位于厂区北侧,建筑面积17m2,用于临时贮存自身运营时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废包装物、废机油及废油桶,不涉及危险废物的利用及后续处置再生环节。本项目污泥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可用于园林绿化、矿山修复、荒地复垦、建材利用以及进行填埋、焚烧处理等。 | (一)项目施工期需采取降尘措施;不产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运营期危险废物贮存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无生产废水。 (四)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并采取设备减震等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要求,西侧居民声环境达到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 (五)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设置暂存点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泥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可用于园林绿化、矿山修复、荒地复垦、建材利用以及进行填埋、焚烧处理等。 (六)危险废物贮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及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施工改造。 |
来源:审批办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