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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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0MW煤气综合利用节能发电项目 |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18号(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一台1×175t/h超高温超高压煤气锅炉+1×50MW超高温超高压一次中间再热凝汽式汽轮机+1×55MW 发电机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原有20MW高温高压机组留作备用 | 一、废水治理措施 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淋洒道路,其余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锅炉排污水、机组循环冷却排污水、煤气排水器废水和除盐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盐水全部进入厂区回用水系统后回用于厂区生产,不外排。 二、废气治理措施 施工场地周边采取设立围挡、物料苫盖等方式,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收集至"SNCR脱硝+SDS脱硫+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经80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附件2中钢铁企业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脱硝过程中逃逸氨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63-2010)标准要求。 脱硫粉仓粉尘及除尘灰储罐粉尘各自经仓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制。 氨水储罐呼吸无组织排放的氨气及逃逸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未收集的粉尘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隔声等措施减少影响,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暂存于除尘灰仓,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及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依托厂区内现有危废贮存库进行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 五、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 所有原辅材料储存于仓库或车间内,车间及周围均采取硬化等防渗措施;企业加强设备维护,杜绝非正常排放;加强固废管理,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
来源:审批办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