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信息报送    站群导航      登录        注册   
关闭

市直

区(县)

双辽市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公告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31   来源:大气科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域:南新华大街-中央西路-地直街-英雄大街-西农园街-河南路-南新华大街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中央东路-南九经街-紫气大路-东山大街-中央东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