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域:南新华大街-中央西路-地直街-英雄大街-西农园街-河南路-南新华大街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中央东路-南九经街-紫气大路-东山大街-中央东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