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将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负责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三、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和有关生态环境信访办理工作;
六、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七、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十、《四平市辖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暂行)》和《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查办管理制度》明确的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有效。
特此公告。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