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84R8BM4K
地址: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林子村五组
2026年5月19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场院外北侧堆放该公司沉降池产生的污泥,堆放区域长约30米、宽约2米、高约2米,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措施;调查还发现2026年4月24日、30日、5月18日分别将5车炉渣倾倒、堆放在莫广福院内,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MA84R8BM4K)。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四平铁西区企业污泥倾倒厂外,待环保督察破解信访件1份;(下载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载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案件来源)2、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报备通知)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现场情况)4、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6年5月19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5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22日、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6、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7、莫广福、晁占红、李瑾、朱海龙、郭松波、赵景国身份证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22日、26日、6月16日;提供人员:莫广福、晁占红、李瑾、朱海龙、郭松波、赵景国;证明内容:被调查人员身份)8、《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执法人员确认送达执法文书的地址及方式)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
10、《关于吉林众赢环保有限公司废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12、《吉林众赢环保有限公司废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13、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协议》的补充协议及《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协议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生产原料生活垃圾焚烧炉渣来源于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14、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堆放污泥的土地性质为三合村集体土地)
15、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16、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对违规堆放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4800元)17、执法人员赵如意、李国强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赵如意、李国强的身份和资格)18、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该单位违法事实)19、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16日;提供单位:吉林众盈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法人委托现场负责人赵景国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TX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泥及细面炉渣清运到合理的存放地点并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