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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LS0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06-10

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3220322MA13X5400T 

  地址:梨树县沈洋镇沈洋村   

  负责人:张殿杰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3月26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合作社未配套建设储尿池,1号牛舍产生的牛尿经地漏排入西侧墙根无防渗排水沟,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未修建规范储粪棚,曾在2号牛舍东侧林地露天堆放牛粪190吨,堆放时长20天,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利用渗坑排放的牛尿和露天堆放牛粪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及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和污水坑、粪污堆放痕迹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及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污水坑位置、污堆放痕迹位置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26日及27日各一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15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20日航拍照片2份4张、2026年3月21日2份2张、2026年3月25日4份4张、2026年3月26日7份7张;拍摄单位:东北督察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厂区外北侧150米处污水坑、2号牛舍东侧林地堆放牛粪情况、1号牛舍西侧墙根排水沟内有污水情况、6号牛舍西墙外设有一根直径约20厘米塑料管情况等) 

  5.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外北侧150米处污水坑、2号牛舍东侧林地堆放牛粪等情况与调查情况) 

  6.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证明该合作社资质) 

  7.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人:张殿杰;证明内容:证明该合作社环评审批情况) 

  8.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人:张殿杰;证明内容:证明该合作社排污许可情况) 

  9.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粪污委托协议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人:张殿杰;证明内容:证明该合作社粪污处置情况)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人:张殿杰;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殿杰身份) 

  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7日;提供人:梨树县沈洋镇沈洋村村支部书记兼主任李闯;证明内容:被询问人身份) 

  12.启信宝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 

  13.沈洋镇粪污处理中心收集台账及证明材料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3月23日储存粪污的转运量) 

  14.环境监测委托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梨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委托监测单位) 

  15.《监测报告》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排放牛尿超标) 

  16.《畜禽养殖代码》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人:张殿杰;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畜牧部门备案,为规模化养殖) 

  17.整改照片4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27日1份;2026年4月10日1份;2026年4月13日2份;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共有两项违法行为: 

  1.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02号)   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1.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序号1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由于裁量因子中无养殖废水名称,故该项不做裁量。裁量因素:持续时间(自2025年11月起,存在通过地漏排放牛尿的行为),裁量因子为10天以上,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0.30774吨,裁量因子为不足一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5+1)/2+(1+1)/2+(-2-1-1-2)/4]/10=25万元。(附件1: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2.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持续时间(20天以上),裁量因子为20天以上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为4;总量(经调取沈洋镇粪污处理中心收集台账,梨树县沈洋镇殿杰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3月23日向沈洋镇粪污处理中心转运2车共190吨粪便),裁量因子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4+5)/2+(1+1)/2+(-2-1-1-2)/4]/10=4万元。(附件2: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25+4=29万元。 

  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 

  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健美东街12号)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