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守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211******
现居住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鲍家村
家庭住址: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龙头村头20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根据信访举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22日内9天累计18次向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二龙山村附近桥头倾倒水泥罐车刷灌渣水混合物18车次,排放量4.5吨,造成了水体水质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身份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 日、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人:林守玲、翁武明、万太山;证明内容:证明责任人林守玲、举报人万太山、施工现场负责人翁武明及法定代表人江宾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地点)
4、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5年12月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5、调查笔录5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4日、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25日、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 日;提供人:林守玲;证明内容:证明违法涉事车辆信息)
7、证明材料2份及租赁协议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5日、2026年2月28日;提供人:展鹏公司负责人翁武明;证明内容:证明林守玲与展鹏之间租赁设备关系、林守玲与福建展鹏建筑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关系)
8、光盘2张;(制作时间:2026年1月16日、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人:翁武明;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资质)
10、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人:翁武明;证明内容:证明展鹏公司委托翁武明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11、机动车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 日;提供人:林守玲;证明内容:证明违法涉事车辆载量及容积)
12、生产数据明细表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 日;提供人:翁武明;证明内容:证明展鹏建筑公司搅拌站从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22日期间生产天数)
13、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 日;提供人:
二龙山村书记刘金艳;证明内容:证明倾倒地点水体类别)
14、情况说明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 日;提供人:
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清洗罐体用水量)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3月 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TD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污染物,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序号9:“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裁量如下: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水体类别:V类裁量等级为2;一般废物排放、倾倒量:数量4.5吨,3吨以上不足5吨裁量等级为3;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2025年3月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禁止并组织人员车辆对现场采取清理修复措施,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2+3)/2+(1+1)/2+(-2-2-1-2)/4]/10=3.5万元,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