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605******
地址(住所):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南湖委八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波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刘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刘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未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刘波转移固体废物粉煤灰8455吨出省至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贮存;转移钢渣2240吨出省至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贮存并全部卖给辽宁省修厂房和地基使用,刘波转移固体废物粉煤灰及钢渣共计10695吨出省贮存,未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能造成固体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原粉煤灰钢渣堆放厂址)
3.调查询问笔录7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5日2份、5月16日1份、6月5日1份、7月22日1份、7月28日1份、2026年2月5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照片证据2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6日1份、7月2日1份;制作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东风桥下场地平整,无钢渣堆放;2、原粉煤灰钢渣堆放贮存地点,现已全部清运;3、刘波辽北开发区粉煤灰贮存场所及物料堆放情况)
5.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6.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7.拆除合同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合同)
8.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由兰长江处理该公司拆除相关事宜)
9.清运合同及清运粉煤灰钢渣收条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人:兰长江;证明内容:兰长江与刘波签订清运合同、补充环保相关要求及收清运款)
10.工厂租赁合同、竞买协议、拍卖公告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6月5日、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内容:原工程机械厂租赁及拍卖情况)
11.李崇、兰长江、刘波、肖树雨、付德南、孙国忠、张宏图、邱景伟、王亚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2日、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4日、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18日;提供人:李崇、兰长江、刘波、肖树雨、付德南、孙国忠、张宏图、邱景伟、王亚鹏;证明内容:本人身份)
12.转账记录复印件13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人:刘波;证明内容:固体废物转运出省相关费用证明)
13.当事人刘波住院病例一份;(调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人:刘波爱人赵欣;证明内容:当事人病情及住院时间)
14.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15.粉煤灰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平热力有限公司与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买卖情况)
16.2022年、2023年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粉煤灰销售台账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平热力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粉煤灰销售数量)
17.四平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18.三方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皓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资质)
19.四平市昌晟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昌晟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20.车辆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昌晟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平市昌晟经贸有限公司粉煤灰销售情况)
21.粉煤灰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昌晟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平市昌晟经贸有限公司购买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粉煤灰情况)
22.粉煤灰、炉渣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大唐辽源发电厂;证明内容:确定粉煤灰、炉渣销售方)
23.2022年-2024年粉煤灰销售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大唐辽源发电厂;证明内容:2022年-2024年粉煤灰销售情况及购买企业)
24.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辽源发电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辽源发电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25.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辽源发电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26.新运力(吉林)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27.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粉煤灰及灰渣处置项目协议、合同;(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确定粉煤灰、炉渣销售方)
28.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粉煤灰处置台账;(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3年期间销售粉煤灰数量情况)
29.执法人员郭建峰、陈洋、刘伟、武艺、郑宏伟执法证件照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刘波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ZD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4月14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刘波提出的处罚金额过大,本人无法承担,2025年10月因脑梗住院治疗,言语受限,后续还需要继续治疗等相关陈述。根据2026年4月14日我局出具的《听证报告》意见和建议:当事人刘波因脑梗住院治疗话费巨大等情节值得同情,但从轻处罚无法定理由和依据,对其陈述申辩异议不予采信。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合理,建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物类型为一般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转移总量2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四项裁量因子分别为:1、立即改正;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故意拖延;4、拒不改正。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改正态度积极,客观上因当事人已将运粉煤灰及钢渣擅自转移出省,省厅不予补批,因此改正态度选择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x[(3+5)/2+(1+1)/2+(-2-0-2-2)/4]/10=35万元。
结合2026年3月24日案件集体讨论及2026年4月14日听证报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刘波处罚款叁拾伍万元整;
2. 没收非法所得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