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3MA0Y4LPD29
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大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光化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该公司存在1号生产线静电除尘设备5号排气筒;2号生产线1、2、3、5、7、8、9、10、11号排气筒;3号生产线静电除尘设备4个排气筒均未按照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要求达到15米高度,造成扬尘污染。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该公司4号生产线4台制砂机、4台整形机进料口未安装环保设施,造成扬尘污染;取暖用生物质锅炉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
3、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该公司4号生产线7台圆锥破顶端密闭不完全,造成扬尘污染;1号生产线中碎圆锥破、细碎圆锥破集气罩收集不彻底,未能完全密闭,造成扬尘污染;成品库六个门敞开未按要求关闭,造成扬尘污染;3号生产线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造成扬尘污染。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厂区内物料未安全苫盖(约2000平方米),造成扬尘污染。
5、危险废未进行申报登记: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内含废机油)未进行申报登记,破坏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秩序。
6、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内含废机油)未建立管理台账,破坏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秩序,可能造成危险废物的流失。
7、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该公司约110个废机油桶露天贮存,可能造成渗漏等危害环境的后果。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10月2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客观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7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3份、10月28日3份、11月7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3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生产线分布情况)
4.照片证据26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17份、10月28日8份、11月7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违法行为及生产现场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授权郭浩仟、冯辉、林文波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6.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任命书及各职能部门责任3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职责)
7.身份证复印件4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林文波、李光化、郭浩仟、冯辉本人身份)
8.危险废物代收集处置利用协议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9.吉林省昆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11.环评批复、验收文件及验收监测报告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环评手续及验收情况)
12.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资质及采矿合法性)
13.企业规模复印件1份、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中型企业与企业投资情况)
14.2022年-2025年石料库存表4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2022年-2025年生产情况)
15.资产转让协议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28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3号生产线来源)
16.除尘器统计表1份和除尘布袋更换记录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0月28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除尘器对应生产线点位级更换证明 )
17.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情况;(调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申报、处置情况)
18.执法人员郭建峰、陈洋、刘伟、赵如意、李国强、贾志平执法证件照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9.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说明1份;(调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问题整改情况)
20.2025年10月15日天气情况1份。(调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当日正常天气)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3、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5、危险废未进行申报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6、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7、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ZD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2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3月10日我局举行听证会。根据2026年3月24日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及2026年3月11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建议,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企业类型陈述申辩异议,根据其提交的关于公司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的认定证据,我局予以采信,认可其公司为小型企业,对其他陈述申辩异议不予采信。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建议案件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按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重新核定裁量等级。2026年3月27日我局对该公司重新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ZD02-1号),听证期满,该公司未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1.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予以处罚。
3、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5、危险废物未进行申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予以处罚。
6、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予以处罚。
7、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1、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一般废气;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5天以上;裁量等级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x[(2+5)/2+(1+1)/2+(-2+-2+-1+-2)/4]/10=5.5万元。对你公司处罚款5.5万元整。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序号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1)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x[(1+5)/2+(1+1)/2+(-2+-2+-1-2)/4]/10=22.5万元,对你公司处罚款22.5万元整。
(2)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x[(1+5)/2+(1+1)/2+(-2+-2+-1-2)/4]/10=4.5万元,4.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5万元,因此对你公司负责人冯辉处罚款5万元整。
3、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1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x[5/1+(1+1)/2+(-2+-2+-1-2)/4]/10=8.5万元,对你公司处罚款8.5万元整。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2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所在区域,裁量因子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行为发生时间,裁量因子为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为2。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x[(1+2)/2+(1+1)/2+(-2+-2+-1+-2)/4]/10=0.75万元,0.7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1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1万元整。
5、危险废物未进行申报登记: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情形;裁量因子:未制定未申报;裁量等级3。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x[3/1+(1+1)/2+(-2+-2+-1+-2)/4]/10=22.5万元,对你公司处罚款22.5万元整。
6、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2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情形;裁量因子:未建立台账未记录;裁量等级3。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x[3/1+(1+1)/2+(-2+-2+-1+-2)/4]/10=22.5万元,对你公司处罚款22.5万元整。
7、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7:“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裁量因子: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及危险废物台账、转移联单显示该公司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内含废机油)共计4.36吨,涉及未按照国际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内含废机油)共计3.38吨,3吨以上不足5吨为裁量等级2。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x[2/1+(1+1)/2+(-2+-2+-1+-2)/4]/10=12.5万元,对你公司处罚款12.5万元整。
综上,2026年3月24日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合并处罚款玖拾伍万元整;
2.对负责人冯辉处罚款伍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