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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LS0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04-03

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2258948406XT 

  地址: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道下街东桥委   

  负责人:居晓伟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坑口、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九队废弃坑口堆放78834.3625吨水渣(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4日(1份)、2025年8月8日(2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和坑口堆放水渣情况)2.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4日(1份)、2025年8月8日(2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水渣堆放分布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5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4日(1份)、2025年8月8日(2份)、2025年8月21日(2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现场照片证据2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坑口、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九队废弃坑口水渣堆放情况)5.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水渣堆放情况与调查情况)6.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居晓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7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居晓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8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龙;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9.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宏;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生产资质)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宏、居晓伟;证明内容: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郑秀芬及经理赵宏、居晓伟身份)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龙、张野;证明内容: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被询问人身份)12.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宏;证明内容:水渣来源)13.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平万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水渣运输合同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居晓伟;证明内容:转运水渣运输单位)14.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水渣运输台账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张野;证明内容:转运给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水渣数量)15.技术咨询合同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15日;提供单位:吉林鼎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内容:委托三方公司进行处置费用评估时间)16.《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堆放的水渣处置费用评估报告》1份;(调取时间:2026年1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鼎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内容:堆放的水渣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处置费用)17.租赁合同一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居晓伟;证明内容:马家油坊村村民委员会与居晓伟签订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九队废弃坑口租赁给居晓伟做临时场地)18.房屋租赁协议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宏;证明内容: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四平鑫兴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19.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调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水渣处置方式)20.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隆埴商贸有限公司水渣运输合同2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鸿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水渣运输费用)21.启信宝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企业基本信息)2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23.整改照片2份;(调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2026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2026〕LS0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堆放的三处共计78834.3625吨水渣进行规范化处置。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如下: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排放总量(78834.3625吨),裁量因子为5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情形,裁量因子为未采取措施,裁量等级为5;受影响区域,裁量因子为其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因子为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3;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3倍处置费×[(5+5+1+3)/4+(1+1)/2+(0-2-1-2)/4]/10=555884.41×3×3.25/10=1667653.23×0.325=541987.29975元。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计算罚款额度541987.29975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一倍处置费)555884.41元,因此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为555884.41元。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捌佰捌拾肆元肆角壹分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