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小兴隆泉屯刘保才养殖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008******
地址(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小兴隆泉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保才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0日在吉林省河源省级保护区缓冲区(禁养区)范围内建设养殖圈舍,2025年5月23日购进5000只鸡雏进行养殖活动,目前存栏蛋鸡5000只左右,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人:刘保才,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5日、2025年11月7日,2026年1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6张(制作时间:2025年8月5日2张、11月7日2张、2026年1月29日2张,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现场情况、拒不改正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11月11日,2026年1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拒不改正事实原因和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7.《关于转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双月遥感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函>的通知的回函》1份(调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养殖场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
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项“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YT02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2月11日你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撤回处罚,或延后至5月1日前后天气转暖时进行搬迁。因你养殖场在与市、县、镇三级沟通过程中多次推诿拖延、出尔反尔,经复核不予采纳该申请。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权。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你养殖场所产粪便日产日清还田至自家田地,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未接到群众投诉;你养殖户初次环境违法;你原为农民,你养殖场属个体工商户,收入来源少,经济承受度差;根据《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属于一类艰苦边远地区,你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养殖场。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
户名:四平市罚没管理办公室
账号:0705011000003961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