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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5〕LS0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2

梨树县华坤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148DBL3G  

  地址:四平市梨树县霍家店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强

  我局于2025 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梨树县华坤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贮存有原材料废旧金属、塑料和土混合物200吨、筛分过后的土60吨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梨树县华坤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2025年8月28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贮存有原材料废旧金属、塑料和土混合物200吨、筛分过后的土60吨具体位置。3.2025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4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和改正情况。5.2025年8月28日现场影像证据1份,证明违法事实影像资料。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资质。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取得排污资质。8.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情况;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10.授权委托书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11.梨树县华坤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院内贮存的原料和筛分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及整改情况;12.天气查询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天气情况。13.企业规模查询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规模情况。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LS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25年11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2025〕LS0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2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如下: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所处区域为工业园区,裁量因子为三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行为发生时间裁量因子为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为2;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元×[(1+2)/2+(1+1)/2+(-2-2-1-2)/4]/10=0.75万元。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计算罚款额度0.7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1万元,因此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为1万元。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