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749316736G
地址:双辽市辽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婉宁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生态环境部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在2025年7-10月份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小时平均值超标91天(《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1小时平均浓度判定”),最高超标倍数达7610.802倍。你公司长期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烟气中NO×≤400mg/㎥、SO2浓度≤200mg/㎥、颗粒物≤30mg/㎥),对大气环境造成连续性危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该企业运行状态情况);
2.对宋文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袁春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兰昊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2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年8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4张(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婉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
6.宋文刚、兰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人:宋文刚、兰昊,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7.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杨山、技术员袁春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委托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身份);
8.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20日、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问题线索);
9.排污许可证副本封皮、第5页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
10.《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变更建设单位名称有关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11.《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2.《双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600t/d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及双辽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烟气除尘脱销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3.《双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天然气替代重油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关于600吨级浮法玻璃生产线天然气替代重油节能技改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燃料改造工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4.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超标排放原因);
15.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2025年7月、8月、9月、10月份报表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7-10月份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情况);
1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及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委托情况和受托单位资质情况);
17.技术服务合同书、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自行监测及烟气在线监测比对事项委托情况和受托单位资质情况);
18.2025年1-3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窑炉烟气排放口DA001准确度比对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比对数据合格,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19.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场区平面图(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场区布置情况);
20.排污许可证变更公示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变更情况);
21.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是小型企业);
2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烟气脱销除尘运行日志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烟气脱硝除尘设备运行情况);
23.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24.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2025年9月22日手工监测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5.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2025年7月、8月、9月、10月份报表各1份(调取时间: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7-10月份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情况。)
26.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7-10月份废气超标情况统计表(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7-10月份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情况。
2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送达了《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SL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超标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3个因子,裁量等级为4;超标天数91天,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污超标状况2025年10月5日11:00:00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228354.0469mg/m3,超标倍数7610.802倍,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长时间没能稳定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为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裁量结果如下:100[(4+5+5+1)/4+(1+1)/2+(1-1-1-2)/4]/10=40万元的规定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限制生产产能确保达标排放。(责令你公司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日生产浮法玻璃510吨,不得超该产能组织生产。改正方式包括:严格执行上述量化限产要求,每日记录并上报生产台账;针对废气处理环节,制定专项环保整治方案;升级烟气治理设备、调整燃料配比,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管理,确保数据实时准确上传监管平台。)
2.罚款(大写):肆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