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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5〕TD0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门镇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3MA84RQL90W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姜家洼子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至27日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悬浮物13mg/L、氨氮13.7mg/L、总磷0.68mg/L、动植物油2.63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1级A标准悬浮物10mg/L、氨氮5mg/L、总磷0.5mg/L、动植物油1mg/L,分别超标0.3倍、1.74倍、0.36倍、1.63倍。 

  以上事实,有1、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2、于泓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被询问人王大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人: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大朋;证明内容:证明王大朋身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6日及7月4日各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情况)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6、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5年6月26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8、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人委托现场负责人王大朋处理环保相关事宜)9、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门镇污水处理厂)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9日;制作单位: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门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检测数据超标)10、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TD06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处罚)12、环评批复、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13、山门镇污水处理厂巡检记录表2025年6月25日及2025年7月5日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14、执法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2名执法人员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TD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悬浮物、氨氮、总磷、动植物油四项超标为4个,裁量等级为5;持续时间24小时监测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分别超标0.3倍、1.74倍、0.36倍、1.63倍为超标倍数2倍以下,裁量等级为1;水日排放量667吨为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023年9月有行政处罚为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接到检测报告后加大投药量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