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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5〕TD0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叶赫镇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3MA84RQL90W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姜家洼子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至26日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悬浮物为14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悬浮物10mg/L国家标准,超标倍数0.4倍,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以上事实,有1、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主要污染物长期超标重点单位问题清单的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生态环境部;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2、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3、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于泓及现场负责人钟禹、王大朋身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情况)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叶赫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情况)6、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5年6月25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8、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人委托现场负责人钟禹、王大朋处理环保相关事宜)9、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叶赫镇污水处理厂)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制作单位: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叶赫镇污水处理厂)悬浮物检测数据超标)10、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2025年8月1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TD05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处罚)12、环评批复、验收、排污许可证资料各一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人: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13、巡查记录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改正情况)14、执法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4名执法人员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TD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悬浮物超标为1个,裁量等级为1;持续时间是24小时监测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悬浮物监测结果14mg/L超标倍数0.4倍为超标倍数2倍以下,裁量等级为1;水日排放量500-600吨为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024年有过行政处罚为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接到检测报告后加大投药量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