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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5〕LS0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10

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22MA171B4B6U  

  地址:地址(住所):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东奉化大街梨十公路0.5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淑清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柴油车检测线在对吉CM9037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没有将油温检测设备探头插入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进行测量油温,而是将油温检测设备探头连接在一小型加热器上,替代车辆油温,导致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经调查,2024年11月14日对吉C9111B柴油车检测过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利用视频盲区,使用车辆吉C48007替代吉CZN042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同时,涉及35份检验报告中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编码相同,以上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具体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5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3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现场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违法事实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的身份);6.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具体时间);7.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事项);8.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能力);9.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场地租赁情况);10.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群众举报情况);1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收费凭证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用小型加热器替代车辆油温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及收费金额);1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收费凭证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用吉C48007替代吉CZN042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及收费金额);1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3份、收费凭证13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捷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编码相同出具合格报告及收费金额);14.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15.影像光盘1张;(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现场情况和调取证据过程等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1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LS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5年1月23日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3月18日在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如下申请理由:“1.针对两台车辆检测过程中油温探头绑定加热器的事实,检测可以预热,但冬季实际操作新车和大车可以达到,轻型车很难达到80度。2.对35台(去重后33台)车涉及5个CALID重复码问题,数据来源有异议,与检测机构无关,OBD检测开始前可能是刷完ECU来检测的。2022—2024年期间,我们检测2万多台车,就出现5个码33台车辆,都是正常检测的,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的。3.环保检测价格这两年都是30元一台,检车价格是因为随市场价格变动的,价格公示板就是贴的价格条。我们检车线一直遵规守纪,并解决了社会人员工作问题,也是为了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请考虑我们检车线生存问题,对企业从轻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经综合研判,现对你单位进行释明:1.利用替换车辆检测1台、绑定小太阳预热车辆油温的方式2台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以上均是主观故意不予采信。2.对35份合格检测报告中涉及33台检测车辆出现5种CALID码相同情况违法不予认定。3.对提出的非法所得不是全款的诉求予以采纳,按照现场公示牌中环保检测标准收费标准计算,并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其中个性基准:裁量因素数量:3台,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无法完全消除影响,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0万元×[3/1+(1+1)/2+(-2-1-1-2)/4]/10=12.5万元,裁量罚款金额为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单位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