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殿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20382660125925W
地址/住址:双辽市辽西街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于2024年11月13日按照《吉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取尾气检测录像发现2024年6月28日吉C60806、2024年9月25日吉C7569F、2024年11月1日吉CB4532这3辆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取样探头卡位不足40厘米,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机动车尾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笔录2份(对孙守峰调查1份、对刘志勇调查1份),(制作时间:孙守峰2024年11月14日,刘志勇2024年11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11月1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4.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已取得授权);
5.孙守峰、刘志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人:丁大超、徐洪伟;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6.《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及法人身份);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辆检测情况及结果);
8.影像资料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该企业违法事实);
9.机动车尾气检测录像3份、录像截图3张;(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检测实况);
10.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1.双辽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SL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柒百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