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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5〕YT 0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6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仙泉牧业小区(刘志敏):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2220323MA147T9A9Y

  地址(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火红村鲁家崴子屯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志敏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牧业小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牧业小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19日转运粪污时,由于吸污车管线破裂,致约2吨粪污撒落至栏舍南侧贮粪池西侧荒地,造成长15米,宽5米,75平方米面积荒地污染。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2月2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制作时间:2025年2月2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 

  3.现场照片4张 ;2025年2月21日制作照片2张,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2025年2月22日制作照片2张;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违法现场整改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取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负责人身份。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2月2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违法现场整改情况。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取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环评办理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取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取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牧业小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牧业小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送达了《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YT01号)告知你牧业小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牧业小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牧业小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类别及序号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 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因素,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 总量 裁量因子:1吨以上不足3吨 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2次 (该企业2023年4月19日被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 区域影响 裁量因子 县级行政区域内 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 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修正因素类别 补救措施  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  裁量等级为-2; 修正因素类别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修正因素类别:地区差异 裁量因子(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为-2。代入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x[(1+2)/2+(2+1)/2+(-2-2-2-2)/4]/10=1 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牧业小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你牧业小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牧业小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