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永国家电回收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220303MA14BYC79R
住所(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永国
我局2024年9月11日对你家电回收处进行调查,发现你家电回收处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铁东区永国家电回收处;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铁东区永国家电回收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2.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1日、11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1日、11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情况);4. 2024年9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 3张,(制作时间:2024年9月11日、11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违法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6.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4年9月1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该回收处违法事实);7.采购结算单5张(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铁东区永国家电回收处 ;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铁东区永国家电回收处废旧电器销售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家电回收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TD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家电回收处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回收处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家电回收处不予行政处罚。
你家电回收处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内容拟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