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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不罚〔2025〕LS0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28

吉林省永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220322MA17HRH26D 

  住所(地址):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经济开发区(吉林省天茂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重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永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吉林省天茂水泥集团有限公司)3号、4号水泥磨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建设1条80万t/a的水泥粉磨站,地址位于吉林省天茂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院内。2023年3月31日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审批(四环梨树县分局审(表)字[2023]4号),依据该公司提供的《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显示,总投资额为8298.013万元。该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9月末开工建设,2023年10月基本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违法情况。2.2024年12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厂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3.2024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2024年12月20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检查现场情况。5.2022年9月26日调取原现场照片7份,证明2022年9月开工建设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和被询问人的身份;7.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变更吉林省天茂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时间。8.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获得环评审批手续时间。9.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四平市发改委审查时间。10.《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的投资总额。11.《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永信水泥投诉举报问题重新办理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12.《吉林省环境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网上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处罚信息。1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情况说明1份,证明梨树县分局工作人员和环评编制人员对该建设项目现场踏查的时间和具体情况。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不罚告〔2025〕LS0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厂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初次违法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