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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 〕YT06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12

吉林省日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23MACG4B72A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二道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爽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分局执法人员在伊通镇日常检查中,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吉林省日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如下凭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该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证据2张,制作时间:2024年6月1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3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该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6.设备购置发票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该公司投资金额;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 〕YT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1.个性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裁量因素: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进程;裁量因子: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3.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 壹仟叁佰壹拾陆元八角。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