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久泰牧业有限公司(陈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23MA146KGG20
地址(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龙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其产生的畜禽粪污未采取封闭措施。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致使2吨左右粪污溢出至场区外,持续时间达到1小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伊通满族自治县久泰牧业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者的身份;2. 2024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 2024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2024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YT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裁定幅度为:1.个性裁量基准:(1)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1、(2)总量:1吨以上不足3吨 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1次 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3)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