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YT05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02

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煌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3MA17YE3J3Q 

  法定代表人:么宏亮 

  地址:伊通镇乌苏大街西侧在水一方87号楼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分局执法人员在伊通镇日常检查中,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煤炭、木材作为锅炉燃料,场区内有煤炭燃料堆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5.营业执照1份;调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经营性质) 

  6.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YT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7.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2个,裁量等级取值5;2.共性裁量基准: (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 

  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