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1220303MA173R929C
地址(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平东南路1499号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吉环执法字〔2024〕4号)文件要求,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且你公司为2023年、2024年四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省盛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复函》文件要求,需在2024年3月底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经查,你公司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吉林省盛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过程和详细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资质;
4.吉林省盛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调查人王永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相关情况;
6.《2023年四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4年四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
7.《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证明该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8.《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省盛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应在2024年3月底前完成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9.现场照片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ZD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中,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进行细化,该公司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污染源在线设备购买合同,因为资金原因一直未能实施污染源在线设备的购买。鉴于你公司能积极整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采取底限处罚。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