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黄柏
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7708******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
2024年7月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交叉互检专项行动组、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黄柏洗沙厂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堆放生产原料沙子及洗完的沙子大约有300吨左右(现场照片为证),堆放的生产原料沙子及洗完的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或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柏洗沙厂违法现场情况;
2.2024年7月2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黄柏洗沙厂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3.2024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柏洗沙厂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黄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柏身份;
5.《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确认向黄柏洗沙厂送达执法文书送达的地址及方式;
6.执法人员石鑫、赵如意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石鑫、赵如意的身份和资格。
7、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黄柏洗沙厂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2024〕TX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X0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五个工作日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鉴于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且及时改正,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