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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SL0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12

  当事人名称: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5504925642 

  地址/住址:双辽市辽东街丰巨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场区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卢晓彬调查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6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4.卢晓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21日;提供人:卢晓彬;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5.《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及法人身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法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 

  8.影像资料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案件办理流程及企业违法事实); 

  9.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公铁联运现代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批复、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公铁联运现代物流中心项目(一号中转仓)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公铁联运现代物流中心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粮食储备运输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公铁联运现代物流中心项目(三、四号中转仓)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登记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双辽市四合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SL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