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MABNMEAJ54
地址:双辽市辽东街小雁翎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胡景玉调查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4.胡景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2日;提供人:胡景玉;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5.《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及法人身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法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
8.影像资料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案件办理流程及企业违法事实);
9.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更名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单位名称信息);
10.四平市港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1.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1月到2024年4月电费信息和使用电量的情况说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建设过程有无生产情况);
12.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通知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已事先通知该企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SL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