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22MA170KLM3R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东五家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崇明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4年06月21日至2024年0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程子龙、张可、任冀、高烨、李春成、张庆喆和杨立旭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南角有用糠醛渣围成的池子,里边有黑色不明液体,露天堆放。根据吉林鼎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堆放的糠醛渣及糠醛渣围起来的轮胎油,不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该露天堆放的糠醛渣未按照要求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06月21日、2024年06月23日和2024年6月2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6张;(拍摄时间:2024年06月21日和2024年06月24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地面有不明黑色土体及少量黑色不明液体,用于固定证据)。
3.现场影像资料光盘11张;(制作时间:2024年06月21日、2024年06月23日、2024年06月24日、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6月26日、2024年06月28日、2024年07月11日和2024年07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信访人举报具体内容、企业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1份;(制作时间:2024年06月21日、2024年06月23日、2024年06月24日、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6月26日、2024年06月28日、2024年07月11日和2024年07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信访人举报具体内容、企业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
6.法定代表人翟淑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6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
7.现场负责人尹崇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1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翟淑芝委托现场负责人尹崇明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合法性)。
9.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06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现场布局情况)。
1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该企业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该企业已通过环保验收)。
12.排污许可证1份;(制作时间:2024年06月2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3.场地租赁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6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该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金额)。
14.合作生产协议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6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兴环再生资源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合作关系)。
15.水利局共青团水库群众反映事项及诉求2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1日和2024年6月22日;提供单位:信访举报群众15人;证明信访举报来源和群众诉求)。
16.信访举报群众身份证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3日;提供单位:信访举报群众;证明信访人实名举报)。
17.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07月15日(报告日期2024年07月11日,邮寄到单位日期2024年07月15日);提供单位: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证明挖掘区域和厂房西侧500平米硬化地面上油渍的废物属性)。
18.糠醛渣及糠醛渣围起来的轮胎油污染物性质咨询意见1份;(提取时间:2024年07月17日(报告日期2024年07月16日,邮寄到单位日期2024年07月17日);提供单位: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厂区西南角由糠醛渣围起来的轮胎油的性质)。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4年07月1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4年07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LS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厂区西南角的物料做好三防工作,或者转运到其他有三防设施的地方存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公司环所处区域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2,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