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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LS0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12

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22MA84MJDBX7 

  地址: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卓维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4年0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张可、高烨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孤家子镇远大木业(实为吉林省远达木业)院内有个塑料厂没有环保手续,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有塑料分选设备、破碎设备及水洗床,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并建设完成。现场建有筛分机1台、粉碎机1台和水洗床2台,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有使用痕迹,整体工艺以及生产原料存放在密闭的彩钢棚内,地面做了防渗处理。新建塑料分选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第85条“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如该项目不涉及水洗项目,则属于豁免类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05月10日和2024年06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4张;(拍摄时间:2024年05月10日和2024年06月2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用于固定证据)。 

  3.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05月10日、2024年06月21日和2024年07月1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 

  5.法定代表人戴锦城身份证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 

  6.现场负责人卓维刚身份证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戴锦城委托现场负责人卓维刚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合法性)。 

  8.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现场布局情况; 

  9.企业类型认定;(提取时间:2024年06月0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规模)。 

  10.厂房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该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金额)。 

  11.调取用电情况函1份;(制作时间:2024年06月2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调取该企业用电情况的合法性)。 

  12.用电情况信息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21日;提供单位: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证明该公司电量真实使用情况)。 

  13.承诺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投资总额的真实性)。 

  14.第三方评估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1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明涉案企业的真实投资总额)。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0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应该办理环评的等级); 

  16.生态环境信访登记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05月0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案件来源)。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06月0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4年07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LS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该项目水洗工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水洗工艺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或者拆除水洗床设备。 

  经评估公司评估设备价值为25.16948万元,加上厂房租赁合同5万元以及流动资金10万元,该企业投资总额为40.16948万元。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公司环评文件等级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进程为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壹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