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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ZD0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12

四平立白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006051853947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老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克宾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看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4月7日COD日均值为101.248毫克/升、4月8日COD 日均值为159.436毫克/升,4月9日COD 日均值为236毫克/升,4月10日COD日均值为462.267毫克/升,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排放限值为100毫克/升)。4月9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站总排口COD、氨氮、总磷、总氮、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COD为427.67毫克/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14.67毫克/升(排放限值为5毫克/升)。4月7日至4月15日污水处于超标排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13份,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四平立白日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资质;5.法定代表人李克宾、副总经理刘焱、安环健科工程师张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和被询问人王海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杨山委托王海峰处理该公司环保相关事项;8.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站位置;9.2023年-2024年各品类计划产量表1份共3页,证明该单位各品类计划生产量;10.《关于四平立白在线COD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COD超标排放情况;1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你公司与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三方委托运维合同;12.《关于微兰设备测量值问题说》明》与《关于四平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废水排放监测仪表COD分析仪故障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COD在线设备报警量程为260毫克每升及COD设备故障并不是导致COD数据超标的原因;13.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及检测报告3份,证明你公司污水检测情况;14.《关于2024年四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位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15. 2024年小时数据报表1份共10页,证明你公司COD测量值超过排放限值;16.《污水站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共15页,证明你公司污水站管理工作情况;17.《说明》,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18.《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9.《2024年4月7日-4月10日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日报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废水污染物COD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2021年-2024年取水量报表》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取水情况;21.《2024年3月份4月份污水处理日常监测记录表》一份共22页、原始小票49,证明你公司污水站管理工作情况;22.《2024年3月27日-4月20日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日报表》一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7日至4月15日期间污水一直处于超标状态排放2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ZD0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3日提交了听证申请,2024年6月1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听证会,提出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2022年7月4日申请排放等级变更三级排放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延至2024年4月22日取得三级排放许可。2024年4月7日至4月15日由于污水处理站受到消毒杀菌水影响,导致生化处理系统污泥活性降低,处理效果差,导致污水处理站在线日均值数据超过一级排放标准(未超过三级标准),出现排放异常数据后,采取了降低进水流量、限制车间排水等措施积极整改,废水全部排入市政管网,未产生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恳请减轻或免除罚款。我局认为,申请排放标准变更期间,企业应按要求积极修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事项材料,导致时间过长的问题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只有积极修改完成相关材料且合格,才能通过审批。同时,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之前,违法行为发生时,废水排放应执行一级排放标准。鉴于以上事实,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或免于处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超标因子数量、废水类别、持续时间、排污超标倍数、日排水量、违法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详见附表)。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