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铁西区致富空心砖厂(车福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2220302MA14YL5W94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致富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车福财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24年2月21日与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水渣购买合同。从2024年02月22日至03月31日期间,跨省转移水渣总计150015.6吨至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平安堡镇谢家砖厂进行贮存,擅自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水渣未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四平市铁西区致富空心砖厂(车福财)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过程和详细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厂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车福财与承包人刘奎的身份;4.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用于固定证据;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水渣运输至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谢家砖厂贮存位置;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四平市铁西区致富空心砖厂(车福财)法定代表人车福财将处理环保相关事项授权给刘奎;7.《工厂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于2024年01月01日四平市铁西区致富空心砖厂(车福财)法定代表人车福财将其经营权承包给刘奎;8.《水渣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四平市铁西区致富空心砖厂(车福财)与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9.2024年四平市铁西区致富空心砖厂(车福财)购买水渣明细表2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02月22日至03月31日购买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水渣150515.6吨的事实;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ZD0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4日提交了听证申请,2024年6月1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听证会,你厂提出案涉水渣由于没有适合的场地存放,所以申请人才将该水渣暂时寄存到昌图县谢家转厂,存到该场地后没有进行利用,也没有产生利润,更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又属初次违法,所以提出免除处罚。我局认为,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水渣)的数量较大,总计达15万吨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并约见承包人刘奎后还继续实施转移活动,且一直未取得备案手续。鉴于以上事实,你厂提出的初次违法,免于处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进行裁量采取底限罚款。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