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华安牧业小区(贾立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2220323MA14336UOE
地址:景台镇石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立君
我局于 2024年 4 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产生的畜禽粪污转移至其场区东侧,未采取封闭措施。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4吨左右。持续时间达到3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场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1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5.营业执照1份;调取时间:2024年4月2日(证明内容:证明该养殖场经营性质);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4月2日(证明内容:证明该经营者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6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 〕YT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裁定幅度为:1.个性裁量基准:(1)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1、(2)总量:3吨以上不足5吨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1次 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3)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