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大卫:
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04******
住所:黑龙江省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406号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巨丰村的吉林省梨树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在该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关大卫租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巨丰村的吉林省梨树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院内场地用于堆放及晾晒外购的约1000吨糠醛渣,易产生扬尘且未密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关大卫违法现场情况;2. 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关大卫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3.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情况;4.关大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关大卫身份;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关大卫确认了送达地址及方式;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凭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即“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X0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五个工作日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2024年4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2024〕TX002号)。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素所处区域是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行为发生时间是正常天气期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周边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