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668757679M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护山村
法定代表人:马长慧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场区内有铅锌粉等物料约100多平方米未苫盖,为粉(块)状,堆场周边有粉状物料散落,(车辆经过、风吹时)能明显看到激起扬尘。没有马上采取密闭、覆盖、围挡等防治扬尘的措施。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危害了空气总体环境。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30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30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3张、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30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情况)4.《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5.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资质)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2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2个,裁量等级取值3;2.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取值2;(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建议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