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17B1294U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九开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齐国彬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8月1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8月1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3张、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3年8月1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情况)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19.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 准:(1)裁量因素:1个,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 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 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 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次检车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