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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TD0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29

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059752354L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北二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铁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4月7日检测吉C-XH161车辆时,前摄像头未实时传送有效视频影像,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3年10月3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3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3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时间:2023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出具吉C-XH161车辆检测合格报告) 

  7.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3年11月2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检测车辆吉C-XH161转数异常的原因) 

  8.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 

  9.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监测数据统计表;(制作时间:2023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制作时间:2023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D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细化,该公司吉C-XH161车辆检测时仅前摄像头未实时传送视频影像,后摄像头、移动摄像头均正常使用,同时该公司初次违法,综合考虑决定采取底线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四平市北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