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059754237L
地址:四平市长发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广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11月1日检测车辆临时牌照辽M-98411(该车辆用LFNABLJEOPAE31982车牌号码进行登录)时,现场检测人员将取样探头插入该车辆尾气排放管深度明显低于 400 mm,而且取样探头尾端有明显发憋现象,探头尾端与下位机连接头可以随意手动拔插。《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 中要求:“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 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以免对受检车辆的排气背压影响过大,影响输出功率。在检测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内出现冷凝现象。”,该车检测时探头的插入排气管深度明显低于 400 mm,你公司已为该车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220303042311011352316034。此行为违反《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现场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3年11月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已取得授权);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出具了车辆检测合格报告);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监测数据统计表:(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3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C-1G98B、吉C-H4402车辆转速异常情况说明);临时牌照辽M-98411收费票据:(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所得)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1月1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听 〔2024〕TD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细化,该公司系初次违法,改正态度良好,综合考虑采取底限罚款。决定对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当次验车费用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