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LS10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3

梨树县梨树镇聚福缘汽修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610******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2220322MA17W6M65X

  地址:梨树县建设小区G2号楼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亮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汽修厂在转移危险废物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8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汽修厂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8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8月25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8月25日;提供人:梨树县梨树镇聚福缘汽修厂经营者王亮;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5.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提取时间:2023年8月25日;提供人:梨树县梨树镇聚福缘汽修厂经营者王亮;证明内容:证明产生的废机油去向)。6.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3年8月25日;提供人:梨树县梨树镇聚福缘汽修厂经营者王亮;证明内容:该汽修厂资质)。7.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3年8月25日;提供人:梨树县梨树镇聚福缘汽修厂经营者王亮;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不是主观故意,希望从宽处理)。8.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8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LS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万元),具体裁量详见附表。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是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鉴于该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该项违法行为免于罚款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罚款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