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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TX05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7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6733272359

  地址: 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兴达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震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经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产品板式换热器。该单位现场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代码为:912203956733272359)和环保相关资料;现场检查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时,该公司提供了2022年危险废物入库台账且填写信息不全,经执法人员翻阅查实,该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出库台账、月报表等信息也都记录不全且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7月25日 ;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笔录1份(对马佳华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7月25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提取时间:2023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佳华;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4、环境影响评价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3年7月25日;提供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震;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5、王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7月25日;提供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佳华;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马佳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7月25日;提供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佳华;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7、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提取时间:2023年7月25日;提供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佳华;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8、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7月25日;提供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佳华;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9、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3年7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TX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